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好坦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属于部门规章。根据宪法规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年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如下: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第九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年12月9日起,社会投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新报建成品住宅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管理。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3、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消防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5、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