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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处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事故)

 

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后,监理方应该如何做

法律分析:(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及时上报甲方或者重大的质量事故直接上报建设质量局。总之,原则性的东西要把握好,平时该发通知单的就要发,表面工作做好了,发生事情就好办多了。

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停止关联部位下道工序的施工。(2)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3)要求施工单位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事故等级上报对应的主管部门。(4)协助调查组工作。(5)对调查组的技术处理意见,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和签认。

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伤者实施救护。在确认伤者以得到救助后当即下达“安全通知单”。立即要求类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工段以及下道关联工序停止施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同时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

2、小时内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质量事故上报时间规定是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五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在遇到事故时,必须迅速上报并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隐瞒或延误报告是严格禁止的。所有相关的事故处理资料在工程竣工时,应作为重要资料移交给接管单位。

5、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6、第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事故现场处理:(1)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介绍如下: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是: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施工队不得自行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处理方案,将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处置。

4、工程质量事故 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生产组每月统一上报。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5、法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1、法律分析: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正常情况下,建筑工地的责任事故是连带责任,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受伤人员按照相关责任赔偿。

2、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发布时间: 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