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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关系(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关系有哪些)

 

建筑公司雇佣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吗

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二者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合同是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具体分析一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和农农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建筑单位如何用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作为委托人,基于建筑工程质量、人身安全,针对企业项目需求还要对施工作业进行分工管理,因此国内很多特大型工业及动力型企业在设备维护或检修工程中会大量采取这种用工形式。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可将人力成本降低,并且混合用工形式也能从人力资源角度上增加企业用工灵活性。

3、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包括:设立专人负责劳务管理;日常考勤的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发放的管理;民工退场的管理等。 设立专人负责劳务管理 每一个项目部都要明确1-2名劳务管理人员,建议可与工地安全员一岗双责,既管安全又管劳务。

4、所有进场人员要绝对听从项目的指挥,工作安排由工程部进行落实,实行施工任务单制度,严格控制预算外用工和超计划用工。各劳务队工天的结帐,由工程部提供施工任务单和实际工程量,经营部根据各队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合同条款给予结帐。

建筑工地农民工用工工资谁用工谁负责的相关政府文件

关于建筑工地农民工用工工资谁用工谁负责的问题,相关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1号印发的文件中第二条指出 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律师解答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分包单位负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总单位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工程,可以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要直接支付招用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法律分析: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工人是劳务公司聘用的,有事人建筑公司说不着,建筑公司是用工单位。建筑工人与包工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受伤的由雇主也就是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与劳动者形成雇佣关系,由包工头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劳动者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不能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者与发包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应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不可以。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需要有办营业执照的上级公司才能是合格的签约主体。

3、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盖章是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劳动合同应由项目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上项目部的公章。

4、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是无效的,应该由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今,劳动合同需要到当地社保机构备案,主要是社保机构需要监督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特别是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

5、法律客观:《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1、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

2、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在施工中出现伤亡时,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尚存在争议。

3、具体分析一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4、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4-08-04